内 容 | 失业保险金给付 |
联系电话 | 0917-6236812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11号宝鸡市陈仓区市民中心三楼劳动就业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08:32:38 |
申请条件 |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发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办理材料 | 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 |
办理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