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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10321FPB/2018-0601-001 公开目录: 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1日 16时15分45秒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扶贫办 文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目标标准,提高脱贫质量,确保脱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指导基层有序开展贫困退出工作,结合基层反映情况,省脱贫攻坚指挥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全省贫困退出中电力入户、安全饮水、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安全住房有保障、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村集体经济、贫困发生率等指标的认定机制进行完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认定的政策依据、行业标准、责任主体、工作程序及时间节点等内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部门之前印发的有关认定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贫困退出电力入户的认定

2.贫困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的认定

3.贫困退出安全住房有保障的认定

4.贫困退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认定

5.贫困退出安全饮水的认定

6.贫困退出村集体经济的认定

7.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

8.贫困退出贫困发生率的认定

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贫困退出电力入户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省发改委《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组工作方案》(陕发改脱贫办〔2017〕788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电力入户核查对象为贫困县、贫困村的全部农户。其中,贫困村是指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已通过移民搬迁安置、又自行回迁至老宅的贫困户,不计入核查范围。

1.贫困村退出“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标准:是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

建设标准:(1)220伏线路送电到户(包括偏远地区独立光伏发电的送电入户工程),确保居民照明、电器可以使用;(2)计量方式采用“一户一表”的方式。

2.贫困县退出“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标准:是指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达到100%。

建设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三、认定程序

1.贫困村退出认定程序

(1)电力入户工作完成后,由负责该村供电的基层供电所和村“两委”共同对电力入户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该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加盖供电所(供电所无公章的,由供电所负责人签字)、村委会公章,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县级供电部门。认定结果包括该村总户数、通电户数、电力入户率等信息。

(2)县级供电部门依据年度计划退出贫困村名单,适时收集基层供电所对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核实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县级发改部门。县级发改部门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形成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级发改部门。

(3)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市级供电部门适时对县级发改部门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核查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级发改部门。

2.贫困县退出认定程序

(1)县级自查:电力入户工作完成后,每年9月由县级供电部门对全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认定结果报送县级发改部门。县级发改部门适时组织力量核实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发改部门。

(2)市级初审: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市级供电部门适时对拟退出贫困县电力入户进行抽查核实,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发改部门。

(3)省级复核:省级发改部门适时会同省级供电部门对拟退出县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送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附件2

贫困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陕教〔2017〕178号),省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的通知》(陕政督团〔2017〕8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贫困户退出“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标准:是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凡年满六周岁(8月31日前出生,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可推迟至七周岁)的儿童、少年均应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义务教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陕教〔2017〕178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控辍保学政策。

三、认定程序

1.县级核查。按照“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教育部门以镇(乡)为单位,对照贫困退出标准、控辍保学工作基本制度、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排查,形成县级核查认定结论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教育部门。县级核查认定每年9月15日前完成。

2.市级复查。市级教育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实地随机对县级核查认定结果进行检查复核,形成市级复查认定结论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教育部门。市级核查每年9月22日前完成。

3.省级审核。省级教育部门对市级复查结论认定进行实地随机抽查,重点核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建档立卡户子女入学及就学情况、学籍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情况,要求全员在校(请假、休学除外)和零辍学(残疾、休学除外),形成省级审核认定报告,报送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级审核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附件3

贫困退出安全住房有保障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81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17〕393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户退出“有安全住房”标准:是指全部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安全住房。其中,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的标准;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的,达到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规定的标准;有多处住房的,认定最主要的一处住房安全即可。

1)易地扶贫搬迁认定标准。列入贫困退出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入住标准,即采取集中安置的,要达到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

2)农村危房改造认定标准。改造后的房屋需达到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实际入住。

2.贫困县退出安全住房标准:是指“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达到97%”。其中,对有多处住房的农户,认定最主要的一处住房安全即可。

三、认定内容

1.易地扶贫搬迁认定内容

1)达到入住条件和实际入住核查。集中安置的,通过查阅县级国土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安置房交付钥匙的签字记录,必要时可采取电话询问、入户调查的方式,进一步核实搬迁群众领取钥匙及入住情况,现场查看安置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道路、给排水、通电、通讯、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达到入住条件。分散安置的,通过查阅乡镇政府会同县级有关单位验收形成的安置房质量验收报告,同时入户现场核实群众实际入住情况。

2)建房面积核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房面积以户为单位人均不得超过25㎡。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涉及超面积(人均不超过3㎡)的搬迁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采取共有产权方式进行整改;2017年及以后年度实施搬迁的必须严格按照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的规定执行。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可通过查阅规划设施图、施工设施图、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与入户调查相印证的办法予以核实;搬迁户自建房可利用测距仪入户实测的办法核实。

3)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核查。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以户为单位人均自筹资金不得超过2500元、户均自筹不得超过1万元。对于以安置房形式兑付补助资金的,通过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凭证、工程决算报告或存量房回购单价等,核实安置住房单位面积价格(由项目单位承建的安置房工程只包括主体工程建筑、安装费),结合搬迁户家庭人口数量看搬迁群众是否足额享受了安置房补助政策,群众自筹资金是否合规。对于分散安置或采取货币化形式安置的搬迁户,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安置房补助资金是否已按规定标准兑付到位,群众自筹资金是否合规。

2.农村危房改造认定内容

(1)住房安全和入住情况核查。现场核查县级住建部门是否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意见,群众是否实际入住。

(2)建房面积核查。C级危房修缮加固的,不核查房屋面积。D级危房重建的,原则上1至3人户建房面积控制在40-6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房面积不低于13平米、不高于18平米。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不计入建房面积,现场核查建房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补助资金兑付情况核查。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自建的,现场核查农户“一卡通”和银行回单;统建的,现场核查地方政府、农户、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补助资金支付凭证。

四、认定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住房安全认定程序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认定程序

(1)县级自查。县级国土部门根据脱贫计划,对照中省政策和贫困退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全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自查核实,形成县级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国土部门,并抄送县级住建部门。

(2)市级核查。市级国土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各县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形成市级核查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国土部门,并抄送市级住建部门。

2.危房改造贫困户认定程序

(1)县级自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县级住建部门按照贫困户脱贫计划,对照贫困户退出住房安全认定标准,逐户开展核查认定,对改造后符合住房安全房屋出具安全性评定意见;核查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落实情况,形成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安全住房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住建部门。

(2)市级核查:市级住建部门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主要核查危房改造后房屋危险性评定、入住情况和资金补助落实等,形成市级核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住建部门。

(二)贫困县退出住房安全认定程序

1)县级自查:由县级住建部门负责,结合国土部门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房安全认定情况,以及本部门危房改造实施后安全住房认定情况和全县(除易地扶贫搬迁户、危房改造户外)其他农户现有住房安全认定情况,综合测算出全县安全住房农户的比例,并形成全县农户安全住房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住建部门。

2)市级抽查:由市级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国土部门,按一定比例对拟退出县农户安全住房情况进行抽查,形成市级核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住建部门。

3)省级核查:由省级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国土部门,按一定比例对拟退出县农户安全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形成省级核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安全住房认定核查时间,采取随时达标随时组织认定核查的办法开展,但不得超过省脱贫攻坚指挥部规定的最终贫困退出核查时间要求。

附件4

贫困退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建制村通畅达标认定办法》(陕交发〔2018〕14号)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村退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标准: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

2.贫困县退出“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标准:是指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97%。

3.行政村路基、路面技术标准满足中、省有关规定。其中,路面宽度为4.5米(深度贫困村中30户以上自然村路面宽度为3.5米),对“油返砂”路段(即沥青路损坏严重,沥青面层丧失变成了砂土路)在原有路面基础上进行改造。

4.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三、认定程序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认定工作采取“县自查、市认定、省核查”的方式。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查工作,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拟退出贫困村认定工作,省公路局负责拟退出贫困县(区)核查认定工作。

1.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完成拟退出贫困村和拟退出贫困县自查工作后,形成自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县级提交的认定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对于认定达标的拟退出贫困村由市级交通运部门形成市级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于认定达标的拟退出贫困县,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形成市级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公路局。

3.省公路局对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拟退出贫困县认定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认定结果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于未通过抽查、认定的拟退出贫困县(区),在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可申请复审。

4.计划退出贫困村、计划退出贫困县认定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附件5

贫困退出安全饮水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省水利厅、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水发〔2017〕37号),省水利厅《陕西省脱贫攻坚安全饮水达标核查认定工作指导意见》(陕水供发〔2017〕21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户退出“有安全饮水”标准:是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

安全饮水的标准为:(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居民生活用水量达到20升/人/日以上;(3)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4)供水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以上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均视为饮水不安全。其中,水质检验依据省水利厅、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水发〔2017〕37号)文件执行。

2.贫困村退出“有安全饮水”标准:是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

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3.贫困县退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标准:是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0%。

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偏远山区和严重缺水地区,农户自有的水窖、水井,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到户的,视为通自来水。

三、认定程序

贫困退出安全饮水认定工作坚持“锁定对象、精准发力、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县级水利(水务)部门负责贫困户退出安全饮水达标认定,市级负责贫困村退出、贫困县退出安全饮水达标核查,省级负责贫困县退出安全饮水达标市级认定意见的抽查审核。

1.贫困户退出安全饮水认定县级水利(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户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安全饮水达标情况,形成行政村到户认定结果和全县到村认定结果,于每年9月将全县拟退出贫困户安全饮水达标认定结果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以县为单位汇总贫困户退出安全饮水达标信息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水利部门。

2.贫困村退出安全饮水认定。县级水利(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安全饮水达标情况,形成拟退出贫困村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的安全饮水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实地进行现场抽查,形成拟退出贫困村安全饮水达标市级认定报告。当年10月,市级水利(水务)部门以县为单位汇总拟退出贫困村安全饮水达标信息,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水利部门。

3.贫困县退出安全饮水认定。采取“县级对标自查、市级核查认定、省级抽查审核”的方式实施。

1)县级对标自查。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在全面完成贫困户退出、贫困村退出安全饮水达标认定的基础上,适时对拟退出贫困县全县农户的安全饮水情况进行全面对标自查,逐乡逐村逐户统计饮用自来水的人口数量,计算出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并形成对标自查报告。对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退出标准的,于每年9月底前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并向市级水利(水务)部门提出达标认定申请;未达到退出标准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延迟申请并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及完成时限。

2)市级核查认定。市级水利(水务)部门接到县级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对县级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认定达到退出条件的拟退出贫困县,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水利部门;对核查认定未达到退出条件的贫困县,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及延迟时间。

3)省级抽查审核。省级水利部门接到市级对拟退出贫困县的认定报告后,组织人员对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适时组织对拟退出贫困县安全饮水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附件6

贫困退出村集体经济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贫困村退出“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是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县级农业部门登记认定,依托集体资产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合作组织指由村集体牵头领办或参与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民管民用的互助合作组织。

1.村集体经济组织标准

(1)获得县级农业部门颁发认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

(2)组织机构健全。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并运转有效。

(3)集体资产清晰。严格按照中省清产核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集体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账簿健全。

2.合作组织标准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并规范运营。

(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发起成立,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带贫减贫能力强。

(3)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关系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接收的扶持资金及形成资产,明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3.互助资金组织标准

1)完成注册登记、开设资金账户。

(2)协会有固定办公场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表、现金管理等制度健全。

(3)互助资金用途必须是以发展生产为主的农户增收项目,非协会会员和非正常用途不得使用互助资金。

三、认定内容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内容

(1)组织建立及运行情况核查。核查集体经济组织筹备成立并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党员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会议记录;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日记账、资产台账、章程制度等是否完整。

(2)核查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和股权设置等关键环节改革做法是否符合中省改革要求,民主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群众参与是否广泛,改革档案是否齐全。

(3)核查财政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群众入股或自筹资金是否合法合规,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资料是否完备。

(4)成员权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科学,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合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权利明确。

(5)内部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完备,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制度完善,成员监督机制健全。

(二)合作组织认定内容

(1)组织建立及运行情况核查。核查合作组织筹备成立并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具体内容。检查营业执照。检查账务设置、章程制度等是否完整。检查成员账户设置是否规范合理。

(2)核查合作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核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及成员从合作社受益情况,重点核查集体经济组织受益情况。

(3)核查财政支持合作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资料是否完备,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以集体名义接收的财政扶持资金及形成资产,是否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三)互助资金组织认定内容

(1)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协会章程。

(2)协会正式成立3个月内要正常开展收、放款业务,成立1年以上的互助资金协会,放款率达到60%以上,按期回收率达到80%以上。

(3)在扶贫、财政等部门监管下规范工作。

四、认定程序:

1.县级认定: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每年10月,由县级农业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并形成认定结果;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拟退出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将形成的认定结果抄送同级农业部门。之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在本部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扶贫部门抄送的互助资金组织认定结果,形成本县贫困村退出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认定结果,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农业部门。

2.市级核查:市级农业部门依据县级提供的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认定报告,组织农业、扶贫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县级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抽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农业部门。

附件7

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国家卫计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印发《陕西省健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规划发〔2016〕48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退出标准

1)贫困户退出标准:是指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2)贫困村退出标准:是指村有标准化卫生室。

标准化卫生室是指:建设规模不少于60平方米;卫生室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或1名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不具备医生配备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点服务。

经县级卫计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为服务。

3)贫困县退出标准: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2.相关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四重”医疗保障体系。

(2)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规范转诊程序;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政策。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就诊,新农合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口多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门诊报销额度较非贫困人口多20%。

(5)符合大病集中救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救治措施。

(6)经过“四重”医疗保障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三、认定程序

采取随时达标,随时进行核查、初审和审核。农户参加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的认定,4月底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5月底前完成市级初审,6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核。患病贫困人口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村标准化卫生室认定工作应于9月上旬完成县级核查认定,9月中旬完成市级初审,9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核。其认定程序如下:

(1)县级卫计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标准,组织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卫计部门。

(2)市级卫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核查认定报告进行初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市级初审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时将拟退出贫困县的市级初审报告报省级卫计部门。

(3)省级卫计部门组织对市级报送的拟退出贫困县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拟退出贫困县省级审核意见报告,报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4)延安市、韩城市相关认定工作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卫计部门共同完成。

附件8

贫困退出贫困发生率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贫困发生率包括贫困县贫困发生率和贫困村贫困发生率。

1.贫困村退出标准:贫困发生率必须低于3%。贫困发生率是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数的比例。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全村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无此数据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提供数据,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录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2.贫困县退出标准:贫困发生率必须低于3%。贫困发生率是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例。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1.贫困村贫困发生率: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数据进行核查测算,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核实认定。

2.贫困县贫困发生率: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数据进行核查测算,市级扶贫部门初审,省级扶贫部门核实认定。

贫困发生率由扶贫部门在年度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和贫困户退出核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测算、核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