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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3 来源:  点击:[ ]

 

宝陈食药委办发〔2018〕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食安办《关于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宝食药安委办发〔2018〕11)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近年来,我区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统揽食品安全工作,以源头控制和过程监管为重点,以机制创新和制度完善为突破口,切实加强全程监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提升监管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近期各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有关,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镇街、各部门要站在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站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正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形成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得到落实,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安排。坚持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强化责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惩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3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完成整治任务,实现整治目标。

专项整治从4月开始,6月底结束。按照自查自纠、清理整顿、规范巩固三个阶段进行。7月,区食安办组织对各镇街和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1.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1)主要任务

①广泛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②加强诚信自律,督促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开进行承诺。

(2)具体措施

①全面部署安排。各镇街、区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制订切合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做出部署安排。同时,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辖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为针对性开展整治奠定基础。

②开展自查自纠。各镇街、区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议,学习《GB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17号)》、《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对种养殖和食品中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③做出公开承诺。各镇街、区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织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做出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其使用的添加剂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予以明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等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要向县市场监管局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公示而使用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④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区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加大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小作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知识培训,印发原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清理整顿阶段(5月1日-5月31日)。

(1)主要任务

①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②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①认真组织开展突击检查行动。各镇街、各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重点对肉类制品和卤制熟食、水产品、乳制品、小麦粉及制品、糕点、调味品、豆制品、果冻、茶叶、渍菜(泡菜)、火锅等重点品种开展检测和检查,加强从种植、养殖到餐桌全过程监控,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非法添加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②彻查发现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③规范食品添加剂的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3.规范巩固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主要任务

①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②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①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建立针对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②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③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企业、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企业、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对发现仍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三)工作重点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镇街、区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督促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米、面、油、肉、蛋、禽、奶等重点品种,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镇街、区农业、水利、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的,要立即向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区农业局、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镇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6、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强化诚信自律。区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及时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指导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科普宣教。各镇街、区农业、水利、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放到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

(一)强化落实属地责任。全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区食安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各镇街要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统一负责、领导本辖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环节专项整治由区农业局、水利局负责,各镇街配合;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各镇街配合;其他监管部门按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区食安办统一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违法行为;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农产品、水产品、食品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各部门于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区食安办。并于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阶段结束后5日内报送阶段工作总结,7月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整体工作总结。各镇政府、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典型经验、好的做法及发现的大要案件查处情况随时报送区食安办。

(五)强化督查考核。专项整治过程中,区食安办将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督查考核。并将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纳入各镇街、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或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严重违法添加行为的,严肃追究镇街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专项整治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监管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宝鸡市陈仓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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