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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答复
索引号: 610321ZFB/2016-1210-010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1.我市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是多少?

我市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现行的是2011年调整后的价格。依据《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1]38号)文件,其中,居民类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费的热价每月每平方米5.5元,低保户每月每平方米3.345元。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每月每平方米1.6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0元,低保户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00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067元。非居民类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费的热价每月每平方米7.50元,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每月每平方米2.2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6元。

2.计量表损坏或质量等原因造成的计量数据失真怎样收取热费?

根据《宝鸡市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两部制热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宝市价函﹝2010﹞2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计收热费。

3.未供暖用户是否要交基本供热费用?

根据《宝鸡市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两部制热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宝市价函﹝2010﹞2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供热前,热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请停止供热,供热单位不收取热费。供热期间申请停止供热的,基本热费不退,计量热费按用热量计算收取。供热期间申请供热的基本热费按照实际供热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标准和计量热费按现行标准收取。

4.已经自行安装热计量器具的新建建筑供热怎样收费?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4﹞21号)文件规定,已经自行安装热计量器具的新建建筑,供热第一年先进行计量表计运行试验,仍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费。经专项验收合格,确认计量表计准确后,从第二年开始,按照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收取采暖费。此前已自行改造安装的计量装置,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进行维护管理,有关维修维护费用由双方协商。

5.实行两部制热价用户怎样收费?

依据《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1]38号)文件,实施两部制热价的用户收费标准为:居民类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每月每平方米1.6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0元,低保户基本热价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00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067元。非居民类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每月每平方米2.2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6元。

6.今年供热价格为什么不降低?

我市市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是2011年11月调整的,居民类用热价格为:按建筑面积计费的热价每月每平方米5.50元,按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计费的每月每平方米1.6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0元。

供热成本的构成,主要有燃煤、管网投资、水电费用、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等。近几年,随着物价上涨,各项费用都在增加。特别是近两年来,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治污减霾、保卫蓝天”方案要求,市热力公司对供热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和老旧小区自供暖锅炉拆除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等投入较大,增加了供热成本。在同期,除燃煤成本下降外,其它成本构成部分不但没有降低,而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今年以来,燃煤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又增加了供热成本。

针对市民反映的供热价格问题,市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成本调查监审,根据企业供热成本情况,在确保供热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与市级机关部门共同研究供热价格变化趋势,及时提出措施建议,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双方利益,确保供热企业正常运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