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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物价局2016年中秋国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公告
索引号: 610321FGJ/2016-0923-001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3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       号:
 

全区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价格平稳运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和有关价格法规、政策规定,陈仓区物价局向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各大超市、商场、商店,汽车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和旅游、酒店、餐饮及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的业主发出中秋、国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公告:

一、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服务收费必须做到:

(一)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禁止价格欺诈,不能有误导性标价,不能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送、虚假宣传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严禁哄抬价格,不得惜售囤积、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行为。

二、旅游、酒店、餐饮经营者必须做到:

(一)、景区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

(二)、酒店等旅游服务企业不得借"营改增"等名义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景区内及周边餐饮、旅游人群相对聚集的餐饮区、特色小吃街、餐馆,景区内及周边旅游特产商店要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旅行社及旅游服务网站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业必须做到:

(一)、汽车客运、出租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价等行为;要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出租汽车、租车服务公司要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三)各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停车场要严格按标准收费。

各商品经营和服务收费者,汽车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和旅游、酒店、餐饮及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的业主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陈仓区物价局在中秋、国庆节期间,将积极开展市场价格大检查,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相关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宝鸡市陈仓区物价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