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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发布时间:2015-01-07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点击:[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 一、放开烟叶收购价格。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放开烟叶收购价格的通知,放开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烟叶价格放开后,我国农产品领域已没有政府定价项目,全部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主要通过最低收购价、目标价格等方式引导价格合理形成,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开4项具备竞争条件的铁路运输价格。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的通知,放开铁路散货快运、铁路包裹运输价格,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的货物运价、客运专线旅客票价。放开这四项铁路运输价格,有利于铁路运输企业改革货运组织方式,提供货主需要的服务;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积极性,促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公路、铁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竞争,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三、放开国内民航货运价格和部分民航客运价格。1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完善民航国内运价政策的通知,起全面放开民航国内航线货物运输价格;放开101条相邻省份之间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途航线旅客票价;对继续保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民航客运票价,改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自主制定、调整基准票价。这项改革实施后,有利于航空公司更加灵活的制定、调整价格,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状况,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需要。

四、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的通知,放开集装箱装卸、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劳务性收费,以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服务收费价格,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不得另行对货主和旅客收取费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联合制定港口收费规则,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取消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有关部门将依据职责强化安全监管、社会公共安全管控、价格行为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

六、放开7项专业服务价格。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放开服务价格的通知,放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签证、证件密钥服务、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商标注册等认证、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7项专业服务收费,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相关领域。

七、指导地方放开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12月2日、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印发通知,要求地方放开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和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资产评估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部分律师服务等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鼓励市场通过竞争提供质优价廉的多样化服务,拉动了消费,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将省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

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掌握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价格异动。二是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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